红牛是哪个国家的 解析中国红牛背后的法理之争

蛙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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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作为中国一款国民级功能饮料,陪伴中国人已经有整整25个年头。“中国红牛,老牌国货”的标签早已深入人心。

但最近,一纸判决却颠覆了几代中国人的童年回忆,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确认“红牛系列商标”归属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红牛是泰国的?看到新闻,许多对中国红牛感情颇深的消费者颇感差异。一时之间,“中国红牛败诉”、“老牌国货易主”,甚至大呼“爷青结”。

关于红牛为何会输掉商标以及相关的历史故事,许多文章都有了阐述,在法理纠纷层面,今天我们主要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解析,希望能给大家理解红牛之争提供一个新的维度:如何用意思自治去理解50年协议?

红牛是哪个国家的 解析中国红牛背后的法理之争

事实上,近来引发热议的红牛之争早已持续了5年之久。其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其实是一份合同——50年协议。

在1993年,泰国天丝的创始人许书标先生尝试将红牛这款饮料引入中国,但是受限于当时的市场环境和严格监管,红牛迟迟无法通过审批。后来,许书标与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相识,确立合作意向。

在严彬的探索和努力之下,1995年9月,红牛饮料才拿到了进入中国市场的资格。

红牛是哪个国家的 解析中国红牛背后的法理之争

根据历史资料,1995年11月10日,泰国天丝和由严彬代表筹备设立中的合资公司,以及帮助红牛饮料拿到中国市场入场券的中食公司、中浩集团签署了一份《协议书》(“50年协议”)。其中强调,“只有丙方(即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丁方(即天丝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第七条的规定则是“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在合同成立后50年内,合资公司都享有在中国的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缔结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需要符合三个基本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份50年协议,缔约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订立该合同,缔约目的是让红牛可以更好的在中国市场上生存和发展,不但不违反甚至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三个合同有效要件。因此,在合同有效期里,双方都应该自觉遵守合同要求,让红牛进军中国市场之路走得更加顺遂。

也正是出于同样的目的,各方在随后签署的《合资合同》文件中,将红牛产品商标约定为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进而奠定了中国红牛在中国合法拥有其生产和销售的红牛饮料产品商标的基础。只有确认合法的商标权和独家生产销售权的合资公司,华彬才会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里对中国红牛品牌进行了大量投入和宣传,让红牛从开始的无人问津,成为后来家喻户晓的国民功能性饮料。

这个合作模式也有源可循。1984年,许书标和奥地利商人马特希茨合作,双方同意各自出资50万美元,正式成立红牛股份有限公司(Red Bull GmbH)。1987年,Red Bull GmbH推出一款全新的功能饮料Red Bull Energy Drink(即“奥地利红牛”)。合资公司双方共享使用红牛系列商标。

红牛是哪个国家的 解析中国红牛背后的法理之争

然而,就在中国红牛突破200亿大关,准备鼓劲再上一个新台阶的时候,问题出现了。2012年许书标先生去世,2014年泰国天丝突然断供香精香料,在合资公司全部转移知识产权文件后,泰国天丝才同意继续供应原材料。9月,泰国天丝又向红牛中国三家工厂发出律师函,首次主张“红牛中国的营业期限应于2015年12月25日届满”,并诉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明明签了50年协议,为何泰方却说经营期限只有20年?原因其实很简单,根据当年的相关法律规定,红牛产品作为咖啡因饮料,在当时属于限制投资类(1995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受合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的限制。为了保证工商登记的审批成功,此后各方在《合资合同》里进行了灵活调整。

这本属于商场上常见的操作手段,是属于双方商业信誉的约束范畴。泰国天丝二十年后突然反口不认的行为,在中国红牛方看来是于理不容的。

因此,中国红牛系列纠纷并非只有商标之争,双方互诉共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约定了只有中国红牛(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独占生产销售),这是我们根本依据;公司法律关系约定了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自1996年8月,第一罐红牛产品下线,合资公司自行设计了红牛产品商标,并未使用泰国天丝已注册商标;商标法律关系是行政登记记载的信息,并非商标的真实权属状态。

2021年12月底最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并不代表该案件的终结,更非“一锤定音”,至少商标使用权及合同层面的的纠纷尚未有最终判决。

我国民法的灵魂原则是意思自治,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通俗点说,就是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想要判断50年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应该回归到协议订立当时各方当事人在缔结协议时的真实意志来加以分析和衡量。

当时的情况是,一方面,许书标与严彬存在共同的想法,就是让红牛进入中国市场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当时的中国红牛仅仅只是一个雏形,而且存在市场认可、商标纠葛、资金短缺等多方面的问题,可以说,它的发展注定是一个长期的、前期投入巨大的工程,如果只有短短二十年的合同期限,恐怕无法说服各方决定开始这个项目。综合来看,合同订立当时,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期限具有较长预期的,也就是说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在更长时间,即50年的时间范围内订立合同,而不是短短的20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诚实信用也是民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准则,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必须以善意为方式,既尊重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又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当事人有悖于自己的诺言或有为意思表示之不当时,应依诚信原则予以禁止和制裁,或确认意思表示无效,或依真意解释之。

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在红牛之争中,从当时各方缔约的背景来看,各方当事人出于对中国红牛筹备和未来发展的考量,会更倾向于订立一个更长时间范围内的合同,以保证各方合作的稳定性,否则遇到困难,很容易发生卡脖子、摘桃子的事,很难保证新成立的中国红牛能有更长的时间去生存发展。

古罗马法学家杰尔苏曾说,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本质上应该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指引和规范他们的日常生活。法律案件的审理从来都不是一板一眼地简单适用现有的法条,更多的应该是对情理法的平衡和对现实情况的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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